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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杜某雨、杜某義、德某霞于2012年開始先后加入以“移民經濟”資本運作項目為名的傳銷組織。這個傳銷組織通過拉人頭來獲利。參加者必須繳納3800元才能加入,也可以繳納33500元購買10份份額。然后可以發展下線,每人最多購買10份份額且最多只能發展三名直接下線。下線購買的份額可以累計到上線名下,上線人員則根據層級按比例分配非法收益。
該傳銷組織內設有“五級三晉”的團隊管理制度。根據參與者及其下線的份額和發展人數情況,將參與人員分為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五個級別。而“三晉”則是指低級別晉升為高級別的三種方法。
高級業務員負責管理自己團隊的工作,在辦理銀行卡、收取申購款和發放工資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 杜某雨發展了德某霞、沈某秋、杜某義、閆某2等人為下線,參與管理日常工作。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人員達170人以上,收取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500萬元以上。 - 杜某義發展了柴某、曾某萍、郝某蓮、陳某仲等人為下線,參與管理日常工作。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人員達120人以上,收取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370萬元以上。 - 德某霞發展了杜某1、杜某2、宗某榮、張某等人為下線,參與管理日常工作。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人員達50人以上。
一審法院對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杜某雨、杜某義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以欺騙手段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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