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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中的組織層級分為C3(紅星三)、C2(紅星二)、C1(紅星一)、互助層B和互助層A。以C3、C2、C1為核心,帶領3個B和9個A共同發展27人。當發展層發展至27人時,各層逐級晉升。C3出局后,三個B崗位又裂變成三個C1,繼續開展傳銷活動。
每一名新成員加入“眾愛聯盟互助理財”組織需要繳納49800元或51000元。其中,14000元被C3占有,10000元被C2占有,8000元被C1占有,4000元被B占有,5000元被A占有。每推薦一名會員加入,推薦人可以獲得8800元或7800元的獎勵。考察人在聽課時可預先繳納1000元的占點費。
在傳銷組織中,C1的職責是為新來考察的人員提供住所、安排聽課、講課、食宿,并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負責給各崗位人員分發新會員投入資金等事務。C2、C3層負責講課、租房、管理等。A層和B層負責發展下線。
被告人李某1、郝某、孫某在“眾愛聯盟互助理財”組織中已經發展了30人以上的下線,層級均已達到三級以上。三被告人以該項目有國家政策支持、有豐厚回報等理由,通過授課、勸說等方式鼓動報案人參與該項目并投資。
同時,被告人李某1、郝某、孫某在傳銷組織中負責接待新人、租房、組織大小“氛圍”、收發崗位工資等工作。其中,被告人孫某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達1275121元,獲利791666元;被告人郝某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達814472元,獲利523728元;被告人李某1獲利4201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已向傳銷參與人魏某退還參與傳銷組織繳納的錢款17966元;被告人郝某已向傳銷參與人王某某退還參與傳銷組織繳納的錢款50000元。
昆都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郝某、李某1在“眾愛聯盟互助理財”傳銷組織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下線人數已達30人以上,層級均已經達到三級以上,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被告人在傳銷組織中的層級、行為、涉案人數、獲利金額及悔罪表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郝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李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孫某、郝某、李某1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