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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份,張士玲、廖錦輝、劉天丁商議合作組建一個網絡傳銷平臺。張士玲負責平臺的市場推廣,占股78%;廖錦輝以技術入股,占股15%;劉天丁負責平臺的財務和第三方支付業務,占股7%。他們決定按照美國QUANTLAB公司官網網站的模式設計傳銷平臺,并將其取名為QL量化券商平臺(后改名為QCMG、YTB-X平臺)以制造與美國QUANTLAB的對接假象。
鄭州好聚點科技公司負責設計和開發QL平臺,而珠海市濱誠科技有限公司則負責平臺的資金收入支出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對接,以逃避資金監控和掩飾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2017年2月23日,QL平臺正式上線運營。張士玲等人以提供虛假的外匯交易服務為名,要求參與人交納門檻費并發展下線,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來計算返利。為了擴大傳銷平臺的影響,他們宣稱自己控股的東霖國際集團旗下有三十余家實體企業。
為了吸引更多人加入,張士玲等人采取了多種宣傳推廣方式,包括舉行招商會、發布會,舉辦培訓班,豪車游等。他們還通過網頁、貼吧、微信群等網絡途徑進行微營銷,開設在線課堂空中授課。此外,他們還建立了大量微信群,并發送虛假的收益圖、進賬圖、銀行交易截圖等進行線上宣傳推廣。
經過司法鑒定,從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1月3日,QL平臺共發展了19萬余個注冊賬號,其中有效賬號為16萬余個。按照推薦和被推薦的順序形成了以團隊領導人為核心的33層金字塔狀層級關系。平臺總共收入了33億元,與會員有關的收支差額為17億元。這部分收支差額被張士玲、廖錦輝、劉天丁按照所占股份比例進行了分配,構成了非法獲利。
法院審理認為,張士玲等人的行為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張士玲、廖錦輝、劉天丁起到了策劃、組織、領導的作用,是主犯,應根據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
被告單位鄭州好聚點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濱誠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分別提供了技術幫助與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了單位犯罪。馮越攀等4人也觸犯了刑法,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顧亞平等5人幫助張士玲、張士兵、張寶玲轉移犯罪所得的資金,觸犯了刑法,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等,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士玲等36人判處了9年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千萬元至2萬元不等;對鄭州好聚點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濱誠科技有限公司判處罰金60萬元;對馮越攀等4人判處了2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顧亞平等5人判處了3年至1年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將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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