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4|瀏覽:289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楊某萍于2017年7月加入了深圳前海云集品公司的電商平臺要求VIP會員達到一定消費金額后才能獲得不同級別的店鋪。VIP會員還可以通過發展下線會員并根據下線的級別進行晉升,從而獲得更高的獎勵。此外,平臺還設置了多種激勵措施,以發展更多的用戶為計酬和返利的依據。為了達到最高獎勵級別,用戶還必須達到平臺設定的每月最低消費金額。
楊某萍成為VIP會員后,積極向他人宣傳平臺的獲利模式,并將他們發展成為自己的下線。最終,楊某萍共計發展了101個下線會員,并通過交易和獎勵獲得了一定金額的財物。
富川縣人民法院認為,楊某萍以推銷商品的名義組織、領導參加者參與傳銷活動,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的依據,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考慮到楊某萍是初犯,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并且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楊某萍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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