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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7年6-7月,齊某與錢某在包頭發起了“眾鑫互助理財”傳銷組織,吳某于2017年7月加入該組織。該組織采取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分為創業盤和致富盤兩個層級,兩者之間有上下盤關系,并且都分為會員層、A層、B層、C層。
該傳銷組織的會員繳納9000元會費后進入創業盤的會員層,根據運營模式,會員層滿8人晉升到A層,再發展8個人升級到B層,再發展8個人升級到C層。C層出局后可獲得4.8萬元并自動進入致富盤。
被告人齊某在該傳銷組織中處于致富盤C層,是該組織的組織者和起盤人。截至案發,共有50余人參與了該組織的傳銷活動。被告人齊某通過錢某向參與傳銷的人共退款了26700元,并向法院退繳了166300元的獲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某與錢某共同發展了“眾鑫互助理財”傳銷組織,吳某積極參加并管理協調。該組織以投資為名,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齊某在傳銷組織中處于最高級別,并負責管理全盤,層級為7級以上,組織內參與傳銷的人數達到50余人。這種騙取參與者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已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齊某在傳銷組織中的層級、行為、涉案人數、獲利金額以及悔罪表現,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齊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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