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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璽云計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8日,注冊地點在北京市海淀區。其經營范圍包括數據處理、設計制作廣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但經過調查發現,該公司沒有實際經濟實體,也沒有從事經營范圍內的任何項目。
2016年初,貴陽市南明區的李某秀到國璽云計算公司進行“考察”,然后在2月25日與田某在貴陽市南明區成立了國璽云計算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貴州國璽云公司),以代表總公司洽談業務。
隨后,貴州國璽云公司虛假宣傳其北京總公司擁有中鐵快運等實體股份,以及金礦、煤礦、石英礦等。他們誘使申購人以1元購買公司的“優先股”,并成為公司員工。他們宣稱60天后,“優先股”價格將漲到原價的3倍,申購人可以提取總金額的70%,剩下的30%將繼續增值。
每位員工都可以推薦新的申購人,并獲得下線申購人“優先股”總金額的10%還可以獲得3000元的獎勵。
李某秀、田某分別以公司總業績的3%、2%作為計酬,招募鄒某、孫某、周某芬、鄧某、吳某強等5人擔任公司管理人員。這7人進行了嚴格的分工:李某秀作為公司發起人,負責公司的發展事務,監督、安排管理公司下屬總監的工作,并通過女兒許某管理公司的資金往來,召開公司中高層會議并宣布公司的經營情況。他和田某共同負責公司的決策和資金分配,并從申購的“優先股”資金中提取3%作為獎勵。
在案發時,他們以領取工資的名義從公司共領取了941,192.5元。昌某英擔任公司市場部總監,負責統計員工業績,督促員工發展下線。鄒某是田某的女兒,擔任公司出納,負責收取申購人的“優先股”資金,并發放申購者的提現本金和推薦人的傭金。孫某擔任公司市場總監和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負責宣傳、培訓等工作,并建立了講師微信群,負責講師(宣傳人員)的選拔、培訓和宣傳管理工作。吳某強是一名退休機關員工,負責審核老年申購人的購買事項。周某芬擔任教育總監,負責宣傳并鼓動申購人購買公司的“優先股”。鄧某擔任講師。
李某秀等7人都發展了多名下線人員,截至案發時,貴州國璽云公司共有4307名傳銷人員,涉案金額達到1.7億元。
2016年8月,這7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南明區人民檢察院隨后對這7人提起公訴。南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通過出售所謂的“優先股”并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參與者購買“優先股”并成為公司員工,并按照一定的層級順序組成組織。他們直接或間接地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這些行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罪名。
2018年10月31日,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對這7人判決如下:李某秀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萬元;昌某英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萬元;鄒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孫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吳某強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周某芬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鄧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萬元。此外,違法所得38683533.35元將被依法追繳并上繳國庫。
這7名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滿意,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終審裁定,李某秀、昌某英、鄒某、孫某、周某芬、鄧某的刑期和罰金維持不變,而吳某強的刑期被改判為4年零9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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