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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王某注冊了一家公司,隨后注冊了一家名為云南團結幫網絡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公司,并在楚雄設立了分公司,在元謀縣設立了運營中心,從而展開了更大規模的傳銷活動。他們以“團結幫聯盟消費數字信息服務平臺”為名義發展會員,收取會員費并承諾高額回報。他們將會員級別分為不同的VIP會員和三、二、一級經銷商,并以不同的會員費金額來確定會員級別。他們發展下線人數越多,獲得的報酬也越多。
2013年5月,普某永通過繳納會員費加入了“團結幫”成為陳某勇的下線。普某還通過直接推薦陳某等10人加入,成為自己的直接下線,并幫助他們發展下線。陳某平也發展了文某等5人并幫助他們發展下線。然而,由于團結幫總公司被查封,普某和陳某并未得到之前所獲得的非法獎金。
經過調查,所謂的“團結幫聯盟消費數字信息服務平臺”實際上并不會產生任何利潤,其實質是典型的傳銷活動。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指的是以經營活動為名,通過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使參與者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層級規則來計算酬勞或返利,進而引誘和脅迫參與者發展更多人參與,以此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中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的罪行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由于普某和陳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傳銷活動,且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秩序,所以他們最終落入了法網并受到了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