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3|瀏覽:336
圖為庭審現場。
經審理,法院查明,從2011年開始,被告人趙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華、趙某斌、鄧某憲、齊某春、金某、趙某瑋、王某相繼在桂林市臨桂區加入了一個以“移民經濟”(或稱“西部大開發”)資本運作項目為名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規定,每個參加者必須交納最少3800元人民幣申購1份份額才能加入,交納33500元購買10份份額后才能發展下線。每個人最多購買10份份額且最多發展三名直接下線。
該傳銷組織通過“五級三晉”制度對團隊進行管理,根據參加者及其下線人員的份額和發展情況,將參加者分為業務員(B級,1-2份)、業務組長(D級,3-9份)、業務主任(C級,10-64份)、業務經理(B級,65-599份)、高級業務員(A級老總,600份以上)五個級別,并規定了相應的晉升條件。高級業務員負責管理下線、上傳下達、發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購款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華、趙某斌、鄧某憲、齊某春、金某、趙某瑋、王某參加了一個以“移民經濟”經營為名的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然后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通過發展人員的數量來獲得計酬或返利,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社會秩序。他們的下線層級均達到三級以上,并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至少30人以上的人數。
其中,被告人趙某君收取了總計350萬元以上的傳銷資金,被告人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華直接或間接發展了總計120人以上的下線人員,屬于情節嚴重;被告人趙某斌、鄧某憲、齊某春、金某、趙某瑋、王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了總計40人以上、120人以下的下線人員。
圖為庭審現場。
上述11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綜合考量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罪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