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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康與江某、劉某、黃國建等人經過預謀,在昆山市花橋鎮太平洋廣場七樓成立了江蘇盛世偉業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從事投資型傳銷活動。他們以投資即可每周分享高額紅利為誘餌,引誘不特定的人繳費加入。已加入會員可以推薦下線會員,從而獲得獎勵。推薦獎勵是以直接和間接發展成員數量該傳銷組織發展了三層以上的會員,人數達到了數百人以上。并按照層級對會員進行管理。以江蘇盛世偉業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該傳銷組織共計收取的傳銷資金達3600余萬元。
被告人張某康參與了該傳銷組織的籌建,并在后續運營中參與了管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吸收傳銷資金3600余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某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正確。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張某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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