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4|瀏覽:256
經查明,2019年10月,楊某某(另案處理)為實施以民族資產解凍為由的詐騙行為,虛構國家扶貧辦“托底扶貧”項目,冒充該項目會長,糾集賀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對外宣傳賀某某為該項目副會長,采用微信推廣的方式,逐級發展會員組成網絡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組織固定、層級分明,以會長、團隊長、小組長分級管理、發展下線,并實時發布對抗調查的文字、音頻資料,給組織成員洗腦。
該犯罪集團對外宣傳只要交納誠信門檻費980元成為會員,審核通過后即可每天發放36元最低生活保障費,獎勵扶貧款80萬元到120萬元,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實施詐騙。
2020年1月,該犯罪集團又虛構國家扶貧辦將在春節前發放108萬元的大禮包,需要交納稅費568元,以此進一步騙取他人財物。
2019年12月15日,被害人李某成在廈門市同安區城南汽車站被騙后將錢款轉到該犯罪集團指定的賬戶,李某成發現被騙后,向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報案。
經查,被告人董某被告人趙某、宋某某、任某某、寇某某、莊某某、孫某某、陳某作為該犯罪集團的小組長,在明知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參與推廣、收單、轉賬等管理行為。
經統計,董某收取詐騙款1452054元、趙某收取詐騙款30392元、宋某某收取詐騙款109360元、任某收取詐騙款29412元、寇某收取詐騙款31372元、莊某收取詐騙款37864元、孫某收取詐騙款28296元、陳某收取詐騙款30960元,后上述被告人均將收到的全部錢款交給上游。
同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述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互聯網上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董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趙某、宋某某、寇某某、莊某某、陳某詐騙數額巨大、任某某、孫某某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226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8名被告人以社會公益的名義實施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各被告人4年2個月到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0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罰金。
鷹鑒提醒廣大市民,當前我國沒有任何民族資產解凍類的項目,凡是打著類似民族資產解凍旗號進行斂財的,均是詐騙;凡是轉發鼓動、宣傳所謂民族資產解凍類相關信息或組建相關微信群、QQ群招募會員、收取費用的均涉嫌違法犯罪。您始終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就不會落入被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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