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4|瀏覽:1059
檢察院指控,2016年以來,易某琴、阮某芳、陳某英、陳某英、丁某友、何某孫、馮某先后來到昆明市呈貢區,參與“1040工程”、“連鎖經營”活動。他們通過打電話等方式邀約親朋好友到昆明呈貢,并以講課的方式對被邀約前來的人員進行培訓,謊稱“連鎖經營”是扶持的“陽光工程”項目,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賺回1040萬,暗中保護支持發展。
他們鼓吹這種模式是財富再分配,是個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誘他人通過銀行轉賬、匯款購買份額加入該傳銷組織,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發展“自愿連鎖經營”。通過拉人頭的方式形成“金字塔”上下線網絡關系,根據不同級別對下線人員分別提成返利獲取非法利益。
為便于發展和管理,該傳銷組織按經理室進行發展和管理,每個經理室由高級業務員(老總)命名,對經理室內部人員進行統一管理。陳某英、易某琴、阮某芳達高級業務員級別,丁某友、何某孫、馮某達經理級別。七名被告人加入后積極發展下線,并擔任不同的職務,組織、領導該活動的運作。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懲罰組織、領導傳銷犯罪,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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