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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智天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鄧智天,股東為鄧智天、馮文秀和吳開明,注冊資本1000萬。該公司在2015年9月22日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掛牌,并在香港舉行了掛牌敲鐘儀式。然而,該公司并無實體經營,卻以銷售智天原始股為名向社會發布投資信息,并通過授課、開會、微信群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吸引人們購買智天原始股成為公司會員,再通過發展下線會員獲取計酬和返利。
具體來說,購買該公司股權后直接推薦發展一名下線人員可獲得銷售股權金額10%的直接推薦獎,并以此作為返利依據。其中,李某榮在2018年成為被告人李某民的下線,通過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虛假宣傳引誘他人購買智天公司股權。其他被告人也通過類似的方式發展下線會員,并按照不同比例抽取提成以及將購買人的信息交給智天公司制作股權證。被告人們的行為涉嫌詐騙罪,因此在2019年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最終,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還凍結了涉案資金和違法所得,并將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