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5|瀏覽:295
一審判決認定,2014年12月1日,周洪兵通過介紹加入了一個名為“云聯惠”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依托自己建立的商城電商平臺,以“消費返利”為誘餌,夸大了投資回報的前景,不斷吸納會員,并建立了上下級的金字塔式層級架構。“云聯惠”將會員等級分為普通會員、金鉆會員和鉑鉆會員,并規定升級為金鉆會員和鉑鉆會員必須分別繳納99.9元和999元的會員費。會員在平臺上繳納會員費用或進行消費時,可以按照1:100的比例獲取白積分。同時,會員在平臺上進行銷售時,需要向“云聯惠”繳納銷售金額的16%,并可以按照上繳金額1:100的比例獲取白積分。每天,所獲得的白積分將根據當前總數的萬分之五左右轉換為紅積分。而紅積分可以用于繼續消費,或者繳納費用后進行提現。發展會員的人可以獲得其直接下線會員繳納會員費用20%的現金獎勵。會員在消費或銷售時,其直接上線會員可以獲得本次消費或銷售所獲取白積分5%或2.5%的提成。而該直接上線會員的所有上線會員可以獲得的白積分獎勵在每一層按50%的比例逐層遞減,上線可以通過發展下線來獲取非法利益。
周洪兵加入“云聯惠”后,為了獲取更多回扣積極發展了會員,并利用微信組建了一個名為“云粉交流群”的群組,來大力宣傳“云聯惠”,并鼓動他人不斷投資。到案發時,被告人周洪兵在整個網絡推薦關系中處于第14層,下線層級有49層,直接下線人數有1284人,下線總人數有129204人,提現總金額為265680元。
一審判決認定,周洪兵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于嚴重情節。周洪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法律規定,被予以減輕處罰。周洪兵還具備坦白情節,根據法律可以從輕處罰。5月17日,一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法院宣判后,周洪兵以“沒有鼓勵他人升級會員,也沒有給他人上課,不符合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為由提出上訴。經過二審法院的查明,確認了周洪兵構成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沒有不當之處。因此,周洪兵提出的異議不成立,被駁回。周洪兵利用手機等工具宣傳并鼓動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因此,一審判決將其手機等物品審判程序合法。周洪兵的請求不成立,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