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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在以華國青為首的“遼寧中綠有限公司”傳銷組織中屬于經理級別。在秦皇島,田某發展了約380名下線會員。該傳銷組織以購買純虛擬的“單”或“套”每個“單”或“套”的價格是2900元。通過廣泛發展人員購買“單”,建立起了“五級三階制”的上下級網絡關系,由上線人員對所購買的“單”進行分紅。
參與者需要用現金購買“單”加入公司,每個人最多可以購買15個“單”。每個人只能發展兩個下線,超過這個人數的會員只能放在自己下線的下面。通過下線不斷發展人頭提升業務表現,以此獲利并得到晉升,級別不同分紅的比例也不同。
根據購買的“單”數和發展下線購買的“單”數的不同,該傳銷組織分為五個等級:業務員、組長、主任、科長、經理。購買1-2個“單”是業務員,購買3-9個“單”是組長,購買10-64個“單”是主任級別,達到65-392個“單”以上就成為科長,達到393個“單”就可以成為經理。
該傳銷組織在秦皇島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于2018年12月23日,警方在被告人田某的住處搜到了遼寧中綠有限公司的銷售業績單324張、通知148張、轉讓協議19張、請假條44張、業務員體系表31份、業務員申請表34本。被告人向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在田某團隊中負責下線會員網絡管理和寢室管理,協助田某發展下線會員、發放提成和新人報單等活動。
另外,查明在2019年3月1日17時許,被告人向某在親屬的勸說下主動到石嘴山市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供述,經理在聚會之前要準備黃金項鏈、彩金項鏈、黃金手鐲、鉆石戒指、彩金戒指、貂皮衣服、高檔手表等奢侈品,目的是想裝扮成富貴的樣子,讓別人知道公司能夠賺錢,團隊能夠掙很多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田某和向某在傳銷組織中擔任管理人員,多次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會費獲得加入資格,并以發展人員數量和金額作為返利的依據。他們建立了一個有五個層級的傳銷組織,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騙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的罪行。
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打擊犯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犯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向某犯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