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6|瀏覽:298
肖鋼認為加強對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迫在眉睫。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
一是完善對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框架,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業務范圍廣、涉眾群體大、外溢性強,應當參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統性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采取宏觀審慎的管理,對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嚴的要求。同時要創新監管指標體系,不能照搬傳統銀行監管指標。一方面要加強對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同時不能把傳統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的指標全部拿過來套到它身上。它充分利用科技改動了過去流動性狀況。同時要針對創新業務出臺新的監管規則,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墻,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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