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瀏覽:283
根據原判認定,被告人蔡某鳳于2016年下半年加入了一個名為“五行幣”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主要宣傳和推廣“五行幣”,聲稱這是即將發行的一種數字貨幣,可以保值和升值。購買一枚“五行幣”需要支付5000元,并且獲得會員資格。組織以發展下線為方法,通過直接推薦下線購買“五行幣”可獲得每枚500元的推薦獎金,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組織。
該傳銷組織的會員分為三個等級,用字母“Y、S、M”表示。Y級別會員需繳費500元,S級別會員需繳費2500元。這兩個級別的會員繳費后獲得會員資格。M級別會員需繳費5000元,繳費后除獲得會員資格外,還會得到一枚“五行幣”。
蔡某鳳加入該組織后,在宜賓市翠屏區以及通過網絡微信群發展下線會員。2017年1月12日,蔡某鳳在宜賓市翠屏區工商局注冊了宜賓營創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收取和管理宜賓片區的五行幣貨款,并協調相關事務。
2017年4月6日,經過公安機關偵查,蔡某鳳在家中被抓獲。在接受審訊后,蔡某鳳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截至案發時,蔡某鳳已發展下線會員50人以上,并且層級達到三層以上。
原判認為,被告人蔡某鳳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支付費用或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并以發展人員數量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從而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因此,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判判處蔡某鳳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判決宣布后,蔡某鳳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蔡某鳳及其辯護人認為蔡某鳳并沒有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即使構成犯罪,也應對年老、體弱、身患疾病的上訴人判處緩刑。
二審法院認為,蔡某鳳專門成立了公司,自任法人,組織、領導并宣傳“五行幣”傳銷業務,發展傳銷人員超過30人,層級達到三級以上,其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而年老、體弱、身患疾病并不是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一審法院已經考慮了這些因素并對其從輕處罰,二審法院不再重復考慮,并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