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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譚某珍等21人和蔣某瓊等7人在2012年至2019年期間,加入了以“資本運作”為名的某傳銷體系,并積極發展下線和管理下屬團隊。他們通過發展下線騙取他人的申購款,涉嫌不斷騙取財物。譚某珍是該傳銷體系的負責人,負責收取申購款和發放工資提成。其他被告人為譚某珍的下線老總的下線。截至案發時,譚某珍體系的下線人數超過763人。這些被告人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超過30人,并且層級超過3級。
法院認為,譚某珍等被告人以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與者繳納投資款成為會員,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他們以發展人數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從而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些被告人直接或間接發展的參與傳銷活動的人數超過30人,層級超過3級。他們在傳銷活動的實施、組織和擴大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是傳銷活動的組織和領導者。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了譚某珍等21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介于二百七十萬元至五十五萬元之間。
另外,經審理查明,李某才于2015年10月注冊成立北海南宇眾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以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與者簽訂協議并繳納投資款成為會員,按順序組成層級。他們以發展會員的數量和投資級別作為返利計酬的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間,蔣某瓊等7人通過投資加入該公司,其發展的下線會員人數最少為47人,最多達567人。
法院認為,蔣某瓊等7人以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與者繳納投資款成為會員,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他們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而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他們的行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了蔣某瓊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介于一百萬元至四十五萬元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