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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從2018年3月到8月,同案人王某建(另案處理)在擔任中港億達國家投資資本(北京)有限公司的職務期間,發行了一種名為QS幣的數字資產。2018年6月,王某建成立了中創聯新環保(北京)有限公司,聲稱是QS幣的實體組成部分。王某建虛構并夸大了上市后QS幣交易的盈利前景,要求參與者繳納一定費用購買QS幣成為會員,并采用了二二復制模式發展下線人員。
該傳銷組織的返利標準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根據下線購買的QS幣數量來返利給上線;另一方面是購買的QS幣每天定期產生一定數量的子幣。公司共收取了會員費用16857424.53元,但沒有給會員返利。
被告人于某鳳是QS幣的高級會員,她發展了下線人員楊某部,并且楊某部后來成立了臨沂工作室。楊某部及其下線有多人將QS幣的資金匯至于某鳳的賬戶。被告人于某鳳共發展下線38級,超過1500人,所得利潤在審理時向公安機關供述為2萬元;被告人楊某部共發展下線30級,超過580人,所得利潤在審理時向公安機關供述為5萬元。被告人宋某麗是公司講師,負責向會員介紹公司的基本情況、發展前景以及QS幣的發行情況。
法院認定,被告人于某鳳、楊某部、宋某麗組織和領導了傳銷活動。他們要求參與者通過購買QS幣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二二復制模式形成上下層級關系。他們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誘使參與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由于犯罪行為情節嚴重,被告人們的行為均構成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的罪行。
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于某鳳犯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被告人楊某部犯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被告人宋某麗犯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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