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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鑒獲悉,2月26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云聯惠”傳銷案。一審期間,被告人彭某輝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獲刑。
鷹鑒了解到,2014年1月6日,黃某勇等人在廣州市黃浦區科學城注冊成立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聯惠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黃某勇,實際控制人為董事長黃某。云聯惠公司實際主要經營業務是運營“云聯商城”電商平臺,宣稱“消費全返”。同時,通過網站、微信、培訓會、商學院授課等途徑進行培訓推廣發展會員,并發展代理公司。
云聯惠公司規定要享受消費返還必須先成為會員,參與人員通過云聯商城或者推薦人的推廣即可免費注冊成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可以繳納99.9元升級為金鉆會員,或者繳納999元升級為鉑鉆會員,下線會員通過繳納升級、消費、推薦獎勵等方式獲得傭金,可申請提現。
云聯惠公司設置了“提成”和“嘉獎”兩種積分獎勵制度,利用計分計酬、轉換等制度,掩飾其通過“復式計酬”分配利潤的事實。為發展業務,云聯惠公司設置了代理公司制度,代理公司在繳納代理費成為代理商后,能夠獲得在其代理區域、行業內所有交易額0.5%到2%不等的提成。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輝經他人推薦注冊成為云聯惠會員,繳納了999元后升級為鉑鉆會員,通過發展下線等方式獲得提成。同年,彭某輝以益陽惠通貿易有限公司益陽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何某某、彭某輝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立案偵查。至案發,彭某輝依托“云聯商城”發展下線1054人,提現4.85萬余元。
2019年12月24日,益陽市赫山區法院對彭某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一審法院認為,云聯惠公司采取“消費全返”經營模式吸收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形式獲得加入資格,設置“提成”和“嘉獎”兩種積分獎勵制度并形成百余會員層級網絡吸納資金,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應按《禁止傳銷條例》認定為傳銷。
彭某輝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一審法院宣判后,彭某輝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審查,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彭某輝上訴,維持原判。
鷹鑒提醒廣大群眾,云聯惠規定采用傳銷的手法,以所謂“提成”和“嘉獎”為誘餌,要求加入者繳納入門費并“拉人頭”發展人員加入,靠發展下線獲取提成。此類平臺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此文來源鷹鑒,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