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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或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馬某某訴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網絡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馬某某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原告馬某某經被告劉某某、被告常某、被告李某某三人介紹向威樂國際加密數字貨幣項目(以下簡稱威樂幣項目)投入7萬元本金,并于2017年12月24日簽訂《協議書》。依據該《協議書》的約定,馬某某訴請三被告每人補償原告23333元損失。
被告劉某某、常某辯稱:1.馬某某與劉某某、常某、李某某之間所謂的“協議書”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實為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好意施惠,且合同內容權利義務不對等。2.即使認定為合同關系,也不能證明馬某某遭受了損失。威樂幣項目投資僅是暫停在轄區內服務,所以馬某某所謂的損失無從談起,暫停并不能代表損失。3.即使認定為合同行為,馬某某之行為屬投資行為,其風險應當由自己承擔,另外,因政策原因導致的暫停屬不可抗力免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