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8|瀏覽:298
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需要了解比特幣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產生的。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字貨幣,它沒有任何國家或個人的信用背書。最早由一群技術極客推出,只在很小的范圍內流通,屬于小眾數字貨幣。在資本炒作之前,有人用10000個比特幣換取一份比薩。由于資本、炒客和一群狂熱的信仰者推動,比特幣現在價格居高不下。然而,全球主流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大多數是否定的。
比特幣的總量是有限的,一共只有2100萬個,而且不可再增發。比特幣是通過計算機進行復雜的運算產生的,這個過程被稱為挖礦。隨著比特幣數量的減少,挖礦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以用比特幣換取比薩的程序員為例,當時比特幣還不那么熱門,他一個人每天可以挖幾千個比特幣,而現在一萬臺礦機一個月只能挖到大約300個。據業內人士介紹,十臺挖比特幣的礦機一年的電費約為306600度,能夠挖到2個幣,而且這個難度還會不斷增加。因此,比特幣背后的區塊鏈技術雖然復雜深奧,但真正對此感興趣的只有少數技術專家。
回到本案,本案實際上是涉及一家公司A將一些礦機賣給了公司B,后者是一個比特幣投資者。B公司委托A公司代為運營這些礦機一年,并將挖礦收益進行分配。B公司在四川某地租賃了礦場進行實際的挖礦。由于成本較低,很多礦場都集中在四川、云南、西藏等地區。然而,B公司只支付了18枚比特幣給A公司,遠遠低于預期的300枚,因此A公司將此事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比特幣挖礦所消耗的能源和排放的碳量較大,不利于節能減排,也不利于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虛擬貨幣生產和交易過程中帶來的風險突出。目前我國也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合同,B公司不能依據合同主張權益保護,因此駁回了B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