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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線記者張庭銘
不久前,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不當得利案件。根據判決文書顯示,2020年11月23日,重慶潤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因操作錯誤,將本應轉給電話號碼為“177831334xx”的賬戶的11ETH以太坊幣轉到了王興林的收款賬戶中。
重慶潤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11ETH以太坊幣是其員工操作失誤轉至王興林賬戶中,王興林構成不當得利,雙方將糾紛訴至法院。法院調查后要求重慶潤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證據,被告王興林說明獲利原因。
最終,法院認為雖然我國目前未認可ETH以太坊幣等虛擬貨幣但并未否認ETH以太坊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另外,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因此,法院判決王興林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返還重慶潤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11ETH以太坊幣。
為何虛擬貨幣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卻受到法律保護?這是因為虛擬貨幣只受到有限的財產保護而非貨幣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保護虛擬財產,但僅限于其作為財產的屬性,不包括其作為貨幣進行金融活動的屬性。
被告在不當得利案件中需提供證明協力的義務,是因為該類型案件需要滿足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即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益無法律依據,且獲利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虛擬財產只有在合法來源、合法勞動取得且排除非法金融活動的情況下才會得到法律保護。非法獲取的虛擬財產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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