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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40年前的一起允許聯邦監(jiān)管機構強制執(zhí)行模糊法律解釋的案件。
如果沒有所謂的雪佛龍原則,在加密行業(yè)法律和監(jiān)管幾乎缺乏明確性的情況下,SEC 可能會更難推行執(zhí)法議程。
美國最高法院周五以 6 比 3 的投票結果做出裁決,大幅限制聯邦監(jiān)管機構的權力,推翻了已有 40 年歷史的一項法律先例,該先例賦予監(jiān)管機構對其所負責執(zhí)行的法律進行解釋的自由。
1984 年的雪佛龍訴國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確立了當法規(guī)語言含糊不清時,法院應該聽從監(jiān)管機構的決定和專業(yè)知識,這實質上賦予了聯邦監(jiān)管機構強制執(zhí)行其對法律的解釋的權力。
自最初的裁決頒布以來,所謂的“雪佛龍尊重”讓監(jiān)管機構能夠在等待國會通過新法律的同時,對時間敏感的問題采取行動。該決定背后的理由是,與法院相比,機構更有可能擁有解釋其執(zhí)行的法律所需的知識和專業(yè)知識。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 (John Roberts) 在周五的多數意見中稱,雪佛龍原則“不可行”,并補充說,該原則“允許機構改變方針,即使國會沒有賦予它們這樣做的權力。雪佛龍的廣泛性助長了法律的不穩(wěn)定性,讓那些試圖繞過機構行動的人永遠處于不確定的迷霧之中。”
“雪佛龍案被推翻了,”羅伯茨總結道。“法院必須行使獨立判斷,決定某個機構是否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行事,正如《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那樣。仔細關注行政部門的判斷可能有助于為調查提供信息。當某項法規(guī)將權力委托給符合憲法限制的機構時,法院必須尊重該委托,同時確保該機構在其范圍內行事。但法院不需要,根據行政程序法,法院不能僅僅因為某項法規(guī)含糊不清就遵從機構對法律的解釋。”
功率太大
該案長期以來一直是保守派活動人士的攻擊目標,他們認為雪佛龍的順從賦予了未經選舉的聯邦監(jiān)管機構太多權力,并且沒有要求國會制定更明確的法律。
副法官埃琳娜·卡根 (Elena Kagen) 持不同意見,她寫道:“在當前或未來的聯邦監(jiān)管領域,從現在起,法院將發(fā)揮主導作用。這不是國會在《行政程序法》或任何其他法規(guī)中賦予他們的職責。這是本法院現在為自己以及其他法官宣稱的職責。”
“鑒于雪佛龍的廣泛影響力,這一決定很可能造成大規(guī)模混亂。今天做出這一決定的唯一依據就是多數人認為雪佛龍錯了——它賦予了機構太多權力,而法院權力不夠,”卡根補充道。“但對監(jiān)管者及其工作價值的看法轉變并不能成為徹底改革行政法基石的理由。從這個意義上講,今天的多數人也忘記了自己的正確角色。”
SEC 處理加密貨幣問題
推翻雪佛龍的裁決可能會對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在內的聯邦監(jiān)管機構產生直接影響,在加密行業(yè)法律和監(jiān)管幾乎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該委員會在主席加里·詹斯勒 (Gary Gensler) 的領導下,推行了積極而廣泛的執(zhí)法議程。SEC 對多家加密公司提起訴訟,聲稱它們違反了聯邦證券法,為監(jiān)管機構認為是未注冊證券的加密貨幣提供購買和交易服務。
這些加密貨幣公司包括 Coinbase、Ripple、Binance 和 Kraken 等,它們在各種辯護中表示,涉案數字資產不是證券,SEC 聲稱這些資產確實符合這些要求是超越其權限的。
就在最高法院再次打擊聯邦監(jiān)管機構權力的前一天,最高法院做出了這一裁決。周四,最高法院以 6 比 3 的投票結果裁定,禁止 SEC 使用內部行政法官解決民事欺詐訴訟,理由是此類程序違反了陪審團審判的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