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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了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和云數據服務器托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根據合同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和管理礦機,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而中研智創公司則支付管理費用。
根據合同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并購買了礦機。中研智創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委托合同,將礦機運行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在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個比特幣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豐復久信公司多次要求中研智創公司支付比特幣,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278.1個比特幣并賠償因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而產生的損失。豐復久信公司認為,按照訴訟時比特幣的市場交易價格,中研智創公司應當支付955萬美元的比特幣。
比特幣“挖礦”是通過專用計算機獲取虛擬貨幣的活動。比特幣的發明者將比特幣的數量設定為固定值,需要通過礦機高速運算破解加密拼圖來獲取比特幣。礦機是用來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一般采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礦場是指儲存這種計算機服務器的地方。由于比特幣礦業消耗大量電力,所以礦主們會選擇水電資源豐富、能提供廉價能源的地區進行挖礦活動。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易實際上是通過專用礦機進行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這種挖礦活動消耗能源,產生較高的碳排放量,不利于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和節能減排,也不利于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此外,虛擬貨幣生產和交易環節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和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和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然簽訂了挖礦協議,這個協議應被視為無效,相關財產權益也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并駁回了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朝陽區法院在宣判后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提供了關于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的反饋,并建議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還呼吁排查涉案礦場和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