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6|瀏覽:272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眾號
案情簡介
林某劉某作為借款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劉某向林某借款1000萬元,林某購買等值的以太坊數字資產即以太幣,轉入劉某指定的賬戶,劉某應于收到借款后一年內將該筆借款以人民幣的形式返還林某。《借款協議》簽訂后,林某向劉某指定賬戶轉入3165個以太幣。劉某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林某人民幣1000萬元。
因劉某未依約還款,林某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林某稱借款是以以太幣的形式轉入劉某指定賬戶。
劉某辯稱,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不成立。以太幣是“虛擬貨幣”,交付以太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交付方式。
法院判決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并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林某與劉某進行以太幣交易擾亂金融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林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最終,思明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部門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2021年)等文件,均明確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