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1|瀏覽:285
有些人為了“挖礦”不擇手段,采取各種辦法來達到目的……其中,朱某利用他在某公司擔任網絡運維人員的職務便利,安裝了顯卡和礦工軟件、遠程控制軟件等,非法控制了25臺他人的電腦用于“挖礦”,獲得了人民幣1.6萬元的非法利益。期間,朱某還給同事張某提供了挖礦軟件,并指導他使用相同的方式控制其他25臺電腦以獲取利益。
法院判決結果是,上海崇明法院受理本案后,副院長楊慶堂擔任審判長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在確認了上述事實的基礎上,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提醒說,去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以及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國家正在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雖然目前單純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尚不屬于非法行為,但這種行為不符合綠色、低碳、節能的社會新風尚,不值得提倡。
而本案的被告人朱某為了追求挖取虛擬幣的利潤,采取了非法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方式,侵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觸犯刑法,最終被判入獄。這真是得不償失。
此外,考慮到當前嚴峻的新冠疫情防控形勢,為了保障監區被羈押人員的健康安全,并滿足正常的刑事審判工作需求,崇明法院與看守所、檢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等相關單位緊密配合,采用遠程開庭的方式,以安全、高效、圓滿的方式完成了本次公開審理。
來源|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文字|沈敏偉 圖片|王嘉楠 責任編輯|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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