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6|瀏覽:280
業內專家表示,比特幣投機行為衍生出大量跟風“挖礦”的行為,對電力資源造成了巨量浪費,不符合我國“雙碳”目標要求。此外,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也沒有實際的價值支撐,相關交易純屬投機炒作,要增強風險意識,公眾應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虛擬貨幣生產等環節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從上述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看,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了一系列合同,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挖礦”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并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際上是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也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此外,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造成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也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清理整治。
無獨有偶,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也對一起比特幣“挖礦”委托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宣判。該案認定比特幣“挖礦”系資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雙碳”目標實現的風險投資活動,違背公序良俗,最終判定合同無效,損失自擔。
監管部門多次強調,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也沒有實際的價值支撐,相關交易純屬投機炒作,應增強風險意識,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相關管理部門也發布了多個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交易和“挖礦”活動的非法性,并提出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監測預警等措施。
業內專家建議,公眾應充分認識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本質和風險,經受住誘惑,保護好自己的資金,不參與任何形式的交易和炒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