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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2021年6月,象山的陳先生通過當地一家房產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二手房。在談妥了價錢后,陳先生和房主洪女士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一周后,陳先生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同時雙方進行了房屋辦理過戶登記,陳先生取得了不動產權證書。房屋交付后,陳先生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卻驚奇地發現房屋內竟沒有水、煤氣及煙道等設施。他趕緊與洪女士進行交涉,最終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洪女士在30日內將缺失的水、煤氣、下水道、廚房煙道等設施配齊,并確保安全、正常使用。如果洪女士未能按時履行義務,陳先生可依法解除原合同,并要求洪女士退回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金。
但是,該房屋卻開設了兩扇門,并且在簽訂《補充協議》后,陳先生多次催促過洪女士,但由于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洪女士未能安裝管道設施,致使該房屋仍無法正常使用。據了解,房屋沒有管道的原因是洪女士當時向房產商買了一套具有2本產權證書的房屋,該房屋可以物理分割成兩套房子,但水、煤氣、下水道、廚房煙道等設施只有一組。洪女士分割出沒有管道設施的一套房子后,將其出售給了陳先生。
今年2月,象山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房子的主要功能是生活居住使用,也是陳先生買房的目的,因此洪女士交付的房屋缺失水、煤氣、下水道、廚房煙道等設施,嚴重影響正常使用,洪女士構成嚴重違約,陳先生有權要求洪女士賠償損失,并有權解除合同。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陳先生與洪女士之間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責令洪女士返還陳先生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16萬元。但洪女士不服,提起上訴。5月20日,該案經寧波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來源:寧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