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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了多個合同,包括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和云數據服務器托管與數據增值服務協議。根據這些合同,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礦機,并提供比特幣挖掘數據增值服務,豐復久信公司應支付增值服務收入。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給中研智創公司。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委托合同。礦機被安置在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縣水洛鄉和沙灣鄉。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只支付了一次18元和3463枚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入,之后便沒有支付任何收入。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促中研智創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但未成功,最終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命令中研智創公司支付278元和1654976個比特幣,以補償服務期滿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導致的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易實際上是通過特殊的采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采礦活動。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明知采礦和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而相關政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但雙方仍然簽署了采礦協議。法院認為該協議無效,相關財產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各方應自行承擔其行為帶來的后果。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雙方的合同無效,并駁回了豐復久信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