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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被告人張某的弟弟張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在廣東省廣州市成立了廣東雅姿精化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和銷售化妝品、清潔用品、日用品。張某擔任該公司負責人。
2009年,張某與張某某在香港注冊了香港安格公司,并設計了一套以拉人頭和收取入會費為計酬體系的安格網絡銷售平臺。他們利用該平臺銷售雅姿公司的產品,實際上從事著網絡傳銷活動。
為了掩蓋傳銷本質,張某和張某某借網購之名逃避監管和打擊,通過廣州市采葉化妝品有限公司老板羅某階的合作,將牙膏等產品以雅姿品牌進行包裝。羅某階明知安格網絡銷售平臺屬于傳銷活動,每年為雅姿公司生產了500萬至800萬支牙膏,每支售價2至3元。經過包裝后,以高達24至36元的價格賣給會員。
一年內,香港安格公司網絡傳銷發展了幾萬名會員,張某和張某某共獲得900余萬元的返利。
2010年7月,香港安格公司網絡傳銷被吉林市公安機關查處。2013年8月,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相對不訴處理。
2012年1月,張某加入廣東康力醫藥有限公司,并通過“康力健康每天網”進行網絡傳銷活動。同年3月,該傳銷網絡被山東省公安機關查處。張某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
2012年6月,張某與中國通和經濟開發中心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在其網站上增設了“通和商城”設計了“通和商城”,并連接到原來的“健康每天網”。以“通和商城”自稱為合法直銷網站進行宣傳,騙取他人加入,并收取高額會費,在全國各地發展了大量傳銷會員。
從2011年11月份開始,15名被告人加入“通和商城”,成為會員,并在四川省成都市、江油市、廣東省東莞市等地以銷售產品為名,發展了大量下線會員,從事傳銷活動,逐漸形成了傳銷團隊。
為了逃避打擊和掩飾非法所得,張某某和張某指使劉某芳將大量資金轉入羅某階和廖某躍辦理的私人賬戶,并提取現金。兩人共提取現金6893萬元。
2013年,衡陽市工商局根據日常工作和群眾舉報,發現肖某琴在衡陽市設立了網點,以“通和商城”網站網購為幌子,以非法傳銷手段牟利。同年5月21日,衡陽市公安局決定對肖某琴和李某桃涉嫌組織、領導傳銷一案立案偵查。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局發現“通和商城”網站涉嫌傳銷,該團伙涉及人數眾多,資金龐大,派出民警先后將張某等人抓獲歸案。
截至案發時,“通和商城”共發展了注冊會員685369人。從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9日,該網站發展了219260名會員,用于傳銷活動的資金達4.66億元。
羅某階和葉某利為張某某和張某提供貨源和轉移資金。羅某階共為張某某和張某提取現金2115.97萬元;葉某利通過梁某將1200萬余元兌換成港幣并轉移到香港,然后匯到張某某在美國的賬戶。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等17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羅某階和葉某利明知是犯罪所得,卻以轉移等方式掩飾和隱瞞,他們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22日,一審法院依法判處張某等14名被告人緩刑5年到緩刑1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20萬元到5萬元不等;其他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某等13名被告人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量刑適當。于9月27日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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