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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被告人張某以及已決犯周某沫(另案處理)在深圳市成立了深圳市幫扶農商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并陸續聘請了其他犯罪分子加入該公司。公司在網上使用“亞糧儲商品積分交易平臺”并建立了“幫扶農商貿”的網站。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理念和“中國雙創聯盟工作委員會”的名義,以各種方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該傳銷活動的具體模式是,客戶購買不同金額的課程成為“幫扶農”的會員,購買金額變成積分后,可以通過發展下線獲取提成。層級數高則獲得的提成更多。
截至2017年3月31日,該公司的下線總人數為250153人,層級數為59層。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
根據羅湖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以推廣商品的名義,通過組織層級,并以發展人員數量引誘參與者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張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張某認罪認罰,依法也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意見與事實相符,認為張某是從犯、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從輕處罰。法院采納了這一觀點,其他辯護意見無法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