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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特大網絡傳銷案進行了宣判。據鷹鑒了解,被告人謝某瓊因為構成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了至少5年的有期徒刑,并處以一百萬元的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7年1月,一名叫蘭新民的人(已判決)在網絡上建立了亞元交易平臺,組建了傳銷組織。2017年12月,該平臺改名為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亞元交易(文旅資產現貨交易)平臺以互聯網為媒介進行傳播,沒有實際的運營活動,以發行亞元(文旅資產)的名義,要求參加者通過推薦并支付一定費用來獲得加入資格,進而獲得該平臺的會員賬號。
會員按照推薦的順序組成上下線關系,并根據個人業績被分為普通會員、股東會員、鄉鎮、縣、市和省分公司等六個等級。同時還設定了動態收益和靜態收益獎金,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被告人謝某瓊在孫某凱(已判決)的引薦下加入該平臺,并逐漸達到了省分公司的級別。她通過微信等方式積極發展會員,并收取下線會員的費用,并為他們購買平臺上的商品。
截至案發時,被告人謝某瓊直接發展了172名下線會員,賬戶中共計擁有了127,306名下線會員,最大層級數為73層,個人業績達到了372,607,080.46元,獲利為8,278,680元。被告人謝某瓊被逮捕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同時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謝某瓊已退贓共計178.967萬元,其中肖某芹協助退贓121.05萬元,鄧某芳協助退贓48.715萬元,謝某瓊主動退贓7.202萬元。另外,警方依法扣押的保證金2萬元被告人謝某瓊自愿用作退贓款項。
經鹽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瓊組織和領導了一起以經營活動為名的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支付費用來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關系,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后果。她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
11月26日,鹽都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謝某瓊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以一百萬元罰金,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在此,鷹鑒提醒廣大群眾,傳銷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其主要特征包括“拉人頭”、“入門費”、“多層次”、“團隊計酬”等。傳銷的本質是少數人斂財的手段,絕大多數參與者最終一無所獲,甚至導致家破人亡。為了你和家人的利益,請遠離傳銷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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