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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審查,發現“維卡幣”傳銷組織是一個境外組織,專門向境內推廣虛擬貨幣。傳銷網站和營銷模式由在逃的保加利亞人魯某某組織建立,服務器設立在丹麥的哥本哈根境內。該組織自稱是繼“比特幣”后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維卡幣香港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成立。
該組織以維卡幣升值空間大為誘惑,引誘他人投入巨額資金到其設立的網站,并設立門檻,一旦注冊便不能退會或退款,但并沒有事先告知這些信息。
“維卡幣”有靜態增值和動態增值兩種盈利模式。靜態增值時間周期長,增值空間小,而動態增值則是通過推薦他人加入,即拉人頭發展下線來獲得獎勵。
該組織按照投資金額和發展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投資金額引誘他人繼續發展更多人參加,以此來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秩序。
此外,“維卡幣”會員激活碼是新會員加入傳銷活動的必要條件,激活碼除了激活維卡幣賬戶沒有任何使用價值,每賣出一個激活碼,“維卡幣”組織就增加一名會員。
在“維卡幣”傳銷活動中,買賣“激活碼”是維持傳銷鏈條生存、發展、擴大和獲利的重要手段。
陳某某在2014年12月份通過一名高姓女子介紹加入了“維卡幣”組織,之后注冊了40個賬戶。他通過微信、口口相傳等途徑傳播、介紹、推廣他人加入該傳銷組織。
截至案發,陳某某在“維卡幣”傳銷活動中發展了65937人作為下線,收取并轉出了3242萬余元的資金,并通過銷售激活碼的方式獲取了220萬余歐元的獎金。
淥口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陳某某以“維卡幣”巨大的升值空間為誘餌,以入會的形式推廣該虛擬貨幣,要求參加者支付相應金額購買激活碼來獲得加入會員資格,然后根據投資金額和發展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陳某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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