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5|瀏覽:236
法院審理發現,“賽比安”以消費為名,要求參加者交納會員費和托管費來獲得加入資格。它以發展會員人數并規定如果會員想要提現賬戶里的錢,就必須通過發展下線人員來置換。他們誘使參加者積極發展他人參加,然后騙取財物。
2016年11月,蘇某成為“賽比安”會員后,將他的妻子蔡某發展為下線。他們兩個成為了“賽比安”在大余的團隊負責人,并開設了“華明電子商務”店作為他們的工作室。在這期間,蘇某主要負責講課和推廣宣傳該組織,以及發展下線人員;蔡某主要負責會員登記和會費繳納等事務。截至犯罪發生時,蘇某和蔡夫婦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超過30個下線人員,并騙取了217542元的財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蘇某和蔡某以消費返現為名,要求參加者交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誘使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而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因此,法院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緩刑一年六個月。目前,這一審判決暫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