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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某甲、馬某甲(均另案處理)組織、領導蘇某、楊某、李某甲(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吉林省四平市、遼源市、梅河口市等地以推廣《3260》項目為名進行傳銷活動,沒有實質產品,通過拉人頭的形式發展下線,分為五個等級,繳納3260元成為會員,發展人員數量不同升級為不同級別的身份。
代理商分為九線,根據發展人員數量,下線代理員提升一線,代理商升級一線,直至九線代理商后出局。該傳銷組織發展了數千名會員,在多處傳銷窩點騙取財物,主要活動發生在吉林省四平市、遼源市、黑龍江省等城市。
2018年6月,被告人崔某玉加入該傳銷組織,以推廣《3260》項目為名,要求會員繳納費用加入,并發展下線會員。同年11月末成為寢室長,發展會員1125人,非法獲利18萬元,并達到代理商級別。同時,被告人玄某今、吳某玉、韓某今、樸某玉、許某淑、金某源等6名被告人也以同樣方式參加傳銷組織并發展會員。
2019年3月,被告人吳某玉成為寢室長,發展會員1692人,非法獲利5000元;2019年6月,被告人玄某今成為寢室長,發展會員960人,非法獲利5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樸某玉成為寢室長,發展會員720人,非法獲利22350元;2019年7月,被告人韓某今成為寢室長,發展會員635人,非法獲利7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許某淑成為寢室長,發展會員543人,非法獲利8000元;2019年7月,被告人金某源成為寢室長,發展會員220人,非法獲利3000元,這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崔某玉在四平市火車站出站口被民警抓獲;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韓某今在延吉市高鐵站被民警抓獲,同日,被告人玄某今在和龍市其住處被民警抓獲;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樸某玉、許某淑、金某源在長春市火車站被民警抓獲,同日,在被告人吳某玉傳銷窩點抓捕了吳某玉。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玉、吳某玉、玄某今、樸某玉、韓某今、許某淑、金某源組織、領導傳銷組織,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發展下線會員,根據發展人數進行計酬或返利,引誘他人參加,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和傳銷組織的擴大起到關鍵作用,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崔某玉、吳某玉、玄某今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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