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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檢察院披露四起傳銷案,四起傳銷案件都是打著“資本運作”的旗號在銀海區實施傳銷詐騙活動,四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均達到老總級別,其行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北海警方偵破“5.9”傳銷專案!18名傳銷頭目落網,凍結涉案資金315萬元!來源:海城分局
經依法審查查明:所謂“資本運作”,是一個傳銷組織,無任何商品和服務,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或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五個層級,其中最高級為A級老總,A級老總又分為A1、A2、A3老總,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13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經國某某(已另案起訴)的發展,在北海市轄區繳交人民幣7萬元后加入所謂“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然后積極發展下線人員進行牟利。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趙某甲、劉某某、李某甲、周某某、閆某某(均未到案)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等人為其傘下傳銷人員。被告人田某某經閆某某的發展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傳銷下線人員進行牟利。先后直接發展了趙某乙、高某某、李某乙(均未到案)等人為其傘下傳銷人員。至案發時,被告人張某某、田某某傘下的傳銷人員均超過三十人,且層級三級以上,均成為A1老總級別。
2014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經他人介紹在北海市繳納了70300元的申購款后加入以“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楊某某加入傳銷組織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了陳某甲、吳某某等人為下線,2017年年底升為Al級老總。至案發時,被告人楊某某發展的下線超過30人,層級達到三級以上。
2014年4月,被告人劉某甲經朱某某(未到案)介紹發展,在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廣東南路的中國銀行繳納人民幣7萬元申購款加入所謂“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成為朱某某的直接下線。劉某甲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進行牟利。先后直接和間接發展了劉某乙(未到案)、劉某丙(未到案)、“浩甲”(行業名,未到案)、“浩乙”(行業名,未到案)、任某某、毛某某、印某某等人成為其傳銷體系傘下人員。至案發時,被告人劉某甲發展的傳銷下線人員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超過三級,屬于A1老總級別。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在封某某(未到案)的發展下,來到廣西北海市銀海區轄區繳納人民幣69800元加入所謂“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后成為封某某的直接下線。加入傳銷組織后,汪某某積極發展下線人員進行牟利,先后發展了林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均未到案)為其直接下線,至案發時,汪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的傳銷下線人員達30人以上,層級超過三級,屬于A1老總級別。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田某某、劉某甲、汪某某、楊某某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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