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達復利理財”涉傳 6人被抓 直銷系統涉案金額高達600萬
直銷系統方面的制度有很多,很多客戶發來信息詢問相關的問題,今天聚財直銷軟件將為大家介紹,,,“萬達復利理財”涉傳 6人被抓 直銷系統涉案金額高達600萬,原創內容如下:
“1500元為銀級會員,4500元為金卡會員,1.5萬元為鉆石會員,3萬元為股東級別,多投多得。”這是“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平臺的承諾。日前,靈寶警方歷經3個多月,輾轉北京、甘肅、浙江、內蒙古、深圳、廈門、武漢等地,成功摧毀了“萬達復利理財”這一網絡傳銷犯罪團伙,抓獲涉嫌網絡傳銷的違法犯罪嫌疑人6人,查處涉案金額600余萬元。
萬達復利理財在幣圈和鏈圈也存在詐騙的情況:現在區塊鏈方面的項目太火了,國內外各類傳銷、資金盤都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請大家務必要警惕!還要警惕各類交易所小平臺,必須選擇全球知名的品牌。
投資20多萬不能兌付老百姓掉入網絡集資陷阱
今年4月1日,靈寶市公安局獲悉有10多名群眾在“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平臺投資20多萬元不能兌付、上當受騙的線索后,立即派出精兵強將,迅速成立專案組,立案偵查。辦案民警順線追蹤,對受害人一一舉行了走訪調查,并調查了“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平臺,發掘該網站是在境外設立的。然后,警方還查明了該網站的經營運行模式。
經查,“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平臺對外宣稱是深圳彭旭峰實業有限企業的一個理財平臺,以國際高標準、高收益、高保障為主要特點。復利理財貨幣基金是由全球公益復利理財基金會(萬達中國)開創運營的,投資者能夠低投入高獲利,假如發展下線,會有高額回報。該網絡平臺還聲稱網易、新浪、鳳凰網、中國經濟網等媒體還競相報道了萬達復利理財循環購物系統。
高額的利潤、華麗的網頁、民間傳銷式的宣傳,讓很多老百姓掉入了網絡集資受益的陷阱。
順藤摸瓜警方逐一抓獲犯罪嫌疑人
5月13日,靈寶警方經過大量的調查,發掘關某夫婦是涉嫌網絡傳銷的組織者,關某夫婦藏匿在山東青島。民警們經過三個晝夜的蹲點守候,終將兩人抓獲。據其交代,他們投資4萬余元在網上加入了“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平臺。為了獵取高額利潤,管某夫婦利用開門店,在靈寶、盧氏、商丘等地開展專門講座,用微信群發布消息等方式,對外宣傳投資,投資金額從1500元到3萬元不等,每日可得20元至600元的高額分紅。他們在微信上還創建了“萬達復利長城系統”,擁有18個子系統,40多個微信群,吸納了1000多人。
辦案民警窮追不舍,輾轉深圳、廈門、武漢等地排查線索,發掘陳某為“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平臺的負責人,韓某是“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平臺的網絡傳銷中間人。民警查證比對后,發掘兩人均在深圳,便迅速與三門峽市和深圳市的警方取得聯系。
7月13日,辦案民警火速趕赴深圳,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將涉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抓獲。經過4個晝夜的追捕,民警將韓某在深圳地鐵站成功抓獲。經過審訊,警方得知參與網絡傳銷的還有江某、何某和張某3人。7月21日,民警利用網上信息,發掘了江某郵寄快遞顯示的地址,便順藤摸瓜連夜趕赴廈門,在其居住的地方將江某抓獲。7月24日,張某得知同伙被抓便主動聯系警方,投案自首。
8月4日,“萬達復利理財”網絡傳銷的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靈寶警方正在追捕另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何某。
誘騙120多人參與“萬達復利”網絡傳銷平臺 一名骨干被判刑5年
1月11日,趣幣網反傳銷團隊獲悉,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投資“萬達復利”理財的旗號,通過微信群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孫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發展下線125人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孫某依托陳某峰通過他人開發的“萬達復利”網絡傳銷網站,注冊成為“萬達復利”理財傳銷組織成員,后利用該網站平臺,以投資現金即可分紅為誘餌,通過微信群對“萬達復利”理財傳銷活動進行宣傳、講解,引誘參加者交納15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資金購買萬達幣獲得加入資格,并以在“萬達復利”理財傳銷網站的低端盤、高端盤投資數額的大小和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分紅依據。
被告人孫某發展孫某月(已判刑)為高端盤下線,截止2015年12月,孫某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數125人以上,人員層級達十級,被告人孫某收到孫某月銀行轉賬13813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孫某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分局民警在轄區青秀區桂雅路某房內抓獲,臨時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至2019年11月1日離所。
關于被告人孫某辯稱及辯護人提出孫某不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孫某自建微信群,在群內發布宣傳資料,對他人進行宣傳,對于該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發展、擴大起到關鍵作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五)項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規定,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利用“萬達復利”網絡傳銷平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當懲處。
根據被告人孫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2000元。
以投資理財為名的傳銷型犯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魏某通1以“深圳某軟件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互聯網上宣傳網站開發,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峰讓魏某通為其開發帶有復利性質的結算系統網站,后魏某通聯系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按照陳某峰的要求編制網站程序源代碼,魏某通購買該程序源代碼后在互聯網上先后為陳某峰開發了“萬達復利”、“萬達3M”、“中國夢”、“青春188”等理財交易平臺。被告人陳某峰以深圳市某峰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制作虛假資料,通過互聯網和微信群宣傳投入一定數額的資金注冊成為“萬達復利”等理財產品的會員或報單中心,每天可以得到固定比例的高額分紅,再發展他人加入還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推薦獎和依層級順序的見點獎等獎勵(獎勵和分紅均為虛擬的“萬達幣”),投資1500元5年變成103萬元。陳某峰以此為誘餌發展會員加入“萬達復利”等所謂的理財交易平臺并要求會員再發展下線,按照一定的順序形成層級關系,陳某峰收取下線的費用后,給下級注冊成為會員或者開通報單中心,在系統上以“萬達幣”的形式給下級分紅和獎勵,向下級出售“萬達幣”。
二、法院判決
被告人陳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開發、使用違法的“萬達復利系列理財交易平臺”,進行虛假宣傳,誘以高額回報,操縱該平臺欺騙參加者進行投資理財,以傳銷的方式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依法應擇一重罪處罰,故對被告人陳某峰的行為應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魏某通為陳某峰開發“萬達復利系列理財交易平臺”,幫助陳某峰欺騙參加者以交納一定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進行投資理財,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三、判決結果的不合理處
1、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本案中,陳某峰是主犯,負責開發、使用“萬達復利系統理財交易平臺”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參加者進行投資理財。魏某通為陳某峰開發該平臺,幫助其欺騙參加者,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在陳某峰被以集資詐騙罪論處后,魏某通理應按照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之所以魏某通被判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因為本案的集資手段具有傳銷性質,參加者在投入一定資金后,既會獲得高額利息的被動收入,也會在其發展下線過程中獲得“推薦獎”,高額利息的被動收入符合集資詐騙罪的利誘性特征,“推薦獎”的主動收入符合傳銷罪的“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與返利的依據”的特征,故上述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與傳銷罪的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進行處罰,兩高一部發布的《傳銷意見》第六條的法理出處便是如此,作為主犯應對全案金額承擔責任,涉眾型犯罪金額又往往巨大,集資詐騙罪的量刑高過傳銷罪的量刑,故主犯往往以集資詐騙罪論處。而對于從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若高于集資詐騙罪量刑時,就會以傳銷罪定罪處罰。
但上述的論證過程具有一定缺陷,即同為共犯的情況下,為何要以兩種不同罪名進行論處?若主犯與從犯均以一種罪名定罪量刑,到底是以集資詐騙罪還是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以刑制罪的定性思路是否有違罪刑法定原則2。
2、量刑區別巨大
本案判決生效時間在2018年,所以不適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條對集資詐騙罪量刑的修訂結果。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集資詐騙罪的入罪與加重情節的規定如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若陳某峰與魏某通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則陳某峰將被判處十年以上,魏某通由于具有從犯情節,減輕處罰情況下,可以在五至十年這一檔次量刑,姑且以五年量刑。但實際上的魏某通卻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是因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魏某通定罪量刑時,魏某通的違法所得未超過250萬元的情節嚴重標準,所以在五年以下進行量刑,再加上其具有退繳贓款的情節,最終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中,陳某峰最終被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十三年與兩年基本相差兩個量刑檔次,所以《傳銷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導致主從犯之間的量刑區別甚大,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系與區別
1、兩者的關系
目前理論界對兩者的關系有三種觀點:法條競合論、想象競合論、牽連關系論。但這三種觀點均存在一定缺陷,首先,法條競合要求兩種犯罪構成要件之間存在重合,如詐騙罪與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罪等,但顯然傳銷罪與集資詐騙罪之間具有很多區別。其次,《傳銷意見》傾向于兩者屬于想象競合的觀點,但此種觀點導致的結果便是定罪邏輯混亂、量刑偏頗。最后,牽連關系論認為傳銷型集資活動中,傳銷是手段,集資是目的,故二者是牽連關系,但筆者認為傳銷與集資均是詐騙受害人財產的手段,所以此種理論也不通。
筆者認為二者是對立關系不會產生競合,因為集資詐騙罪中,參與人僅作為投資者投入部分財產后取得相關收益,這種收益是消極的、被動的,而傳銷活動中的層級利益分配,是基于投資者的“努力”獲得的,是主動的、積極的,所以可以按照參與者的收益屬于投資的被動收益還是入門費的主動收益來作為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區分標準。
2、兩者的區別
兩者都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項下的犯罪,進一步細分,集資詐騙罪是在金融詐騙罪項下的犯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擾亂市場秩序罪項下的犯罪,有學者提出二者的區別有很多,如主觀目的、組織架構、參與者角度等,但這樣的區分未免流于形式,兩種罪在本質上都是詐騙罪的不同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懲罰的也是“詐騙型”傳銷3,集資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所以從主觀目的看兩者均具有詐騙的“非法占有”性質。在組織架構上,傳銷型集資活動與集資詐騙很多時候是完全相似的。其實兩種罪的區別關鍵在于客觀方面的手段行為,到底是集資手段還是傳銷手段,筆者認為可以參考以下三方面:
(1)參與者參與后的收益來源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參與者交納費用獲得“會員”資格,并且從下線交納的費用中獲取“提成”,所以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的主要收益來源一定是按入會人頭計算的入門費“提成”,發展的下級越多,獲得“提成”越高,收益具有主動性、積極性。
集資詐騙罪活動中,參與者交納一定費用后,收益來源于集資者的資本運作,參與者只是獲得相應的“利息”,不參與資本運作,對于獲得的收益沒有全方位的認識,對產生收益的本源不知或知道較少,收益具有被動性、消極性。
(2)入門費的確定
傳銷活動中,參與者交納入門費或購買服務及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各參與者主觀上也認為其交納的費用屬于入門資格,交納費用后才獲得拉人頭、交“會費”、賺“提成”的資格,在傳銷型集資活動中,即使以理財為名交納了費用,本質上也是入門費。在集資詐騙過程中,參與者主觀上認為其交納的費用屬于投資,賺取的收益屬于“利息”,所以集資詐騙罪與傳銷罪產生重疊時,可以從受害者主觀認識的差別進行辨析。
(3)參與者的作用
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參與者往往是主動參與犯罪的,其具有受害者與加害者的雙重身份,在集資詐騙犯罪中參與者往往都是受害者,在回報不足以抵消財產受損情況下,參與者往往損失巨大,所以從參與者是否主動參與整個犯罪的過程、參與犯罪過程的程度來看,也可以辨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
五、結論
傳銷型集資活動與集資詐騙犯罪有相似地方,也有明顯的區別,關鍵在于參與者的主觀認識、收益來源、交納費用的性質三個方面,但現行《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傳銷意見》第六條中的“從一重罪處罰”進行解釋,導致主犯往往以集資詐騙罪量刑,從犯往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其危害性相比刑罰過輕,最后的結果便是量刑不均衡。有學者提出在金額特別巨大時,主從犯均以集資詐騙罪論處,筆者認為這樣確實可以做到罪刑相適應,但在《刑法》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獨立為罪的情況下,如此的做法又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
長這樣的全都是騙局
在趣幣網陸續分析了3M和百川幣(比MMM更可怕的虛擬貨幣騙局)之后,相繼又有很多人問到了同一個問題“那個萬達復利理財靠譜嗎?”。無語的同時,我覺得有必要寫一個總結性質的帖子,方便大家舉一反三。
打開萬達復利理財的網站,眼睛差點沒被晃瞎:里面的照片圖片都是拉伸變形的模糊不堪,要知道通過ps修下圖片或者調整下網頁模板的圖片尺寸設定都可以輕松解決這個問題,可見運營這個網站的人是多么的漫不經心。
這個萬達復利理財比MMM和百川幣更高明的一點是用了“萬達”這個招牌。雖然沒有明說和萬達有啥關系,但有些宣傳圖片里竟然直接出現了萬達掌門人王健林的照片。
網站的下方注明了運營公司是深圳市鵬旭峰實業有限公司,大家可以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進行查詢;這家公司既然在深圳,我們先選擇廣東省然后輸入企業名稱。結果顯示這家公司成立1996年,注冊資本僅108萬元,經營范圍不包括提供金融理財服務。
看下股東結構就可以斷定,這家公司和王健林的大連萬達集團沒有絲毫關聯。如果有聯系那還真是大新聞了,地產大亨王健林變身傳銷頭目?那不是瘋了嗎。
為什么說是傳銷?這都不用細看,只要是出現了“靜態收益”,“動態收益”,“虛擬貨幣復利增值”,“讓你實現財務自由”之類的99.99%都是傳銷。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你的所謂“收益”是來自于后來人交的銀子,必須通過幾何式拉人頭來實現。
這類騙局最終崩潰的原因有兩個:(1)后面人頭跟不上了,也就是“接盤俠”沒有了,自然崩潰。(2)有關部門接到舉報介入調查,強制關停。
只要是這種騙局,這兩種結果早晚都會發生,只是個時間問題。如果你一定要賭自己不是最后一棒,也最好不要參與拉人頭這種所謂的“事業”,因為可能還要承擔法律后果(不要忘記很多平臺提現要綁定銀行卡,而銀行卡上有你的實名信息)。
為什么有關部門不能及時查封這些平臺?我覺得別的借口都很無力,核心原因就是三個字“不作為”。君不見趣幣網上周的文章“平臺倒了,錢怎么拿回”幾個小時就被刪除了?在刪帖這種事情上有關部門高效的很,關停一個傳銷網站有這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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