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7|瀏覽:261
我國于2012年明確將電子證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后,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例數量出現了井噴式增長。但是,相較于電子證據的廣泛使用,法院卻往往因為難以有效證明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對此類證據的采信率并不高。其根源在于電子證據自身易于篡改的物理特性以及法官缺乏必要的技術辨別能力。
然而,區塊鏈分布式賬簿技術有效彌補了電子證據的缺陷,大幅降低了對法官技術辨別能力的要求。
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司法實踐 區塊鏈技術的不可篡改特性使得電子證據具有自我證偽和自我信用背書的功能,從而修正了傳統電子證據易于篡改的物理特性。此外,法官對于電子證據的審查內容轉變為對證據生成和存儲平臺的資質、技術可靠性等程序方面的審查。一旦司法機關普遍承認區塊鏈技術的這一特性,電子證據的采信率將可能發生本質性的變化。目前我國的司法審判中已經出現了這一趨勢,例如杭州互聯網法院不僅確認了區塊鏈技術的防篡改性,還提出了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和完整性的確認規則。
在2018年6月的一宗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首次確認了存儲在區塊鏈上的電子證據可以法院在判決中并未強調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特性,而是將審查重點放在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方面,這可以看作是區塊鏈電子證據的1.0版本。隨后,在2018年9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建立了中國首個司法區塊鏈平臺,并在2019年1月的另一宗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進一步確認了借助于區塊鏈技術生成和存儲的電子證據具有自證其真的特性,稱之為區塊鏈電子證據的2.0版本?;谶@一判決,法院將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審查轉為形式性,確立了三層次審查規則,即存證平臺的資質、技術可靠性以及哈希值的一致性。只要符合這三個條件,就可以推定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區塊鏈技術在司法應用中的潛在問題 盡管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中的應用有利于驗證真實性和完整性,降低訴訟成本,但它并非完美無缺。
首先,目前司法區塊鏈只允許符合技術資質審查標準的行業聯盟鏈成員接入,這可能導致壟斷的出現。另外,行業聯盟鏈成員過多可能降低區塊鏈運行速度,損害效率。如何處理這兩者之間的沖突,是監管者在推廣和應用區塊鏈技術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其次,如果行業鏈成員存在利益沖突,區塊鏈證據可能就不能再自證其真。例如,在一宗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原告本身是行業聯盟鏈的成員之一,其提供的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否受到質疑還需判斷。此外,如果區塊鏈技術被視為對司法鑒定機關或專家證人的替代品,行業聯盟鏈成員的訴訟原告身份可能違反現行規范對中立性的要求。然而,在另一宗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法院將存證平臺獨立且無利益沖突作為審查標準之一。
區塊鏈技術與司法信任機制的融合 傳統的證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