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0|瀏覽:249
魏浩/熊豪
當前全球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發展迅速,已成為全球經濟增長新引擎。11月1日,我國正式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備受關注。
當前數字貿易全球治理呈現何種趨勢?我國申請加入DEPA意義何在?
DEPA具有前沿性、靈活性
DEPA是一份專門針對數字經濟、數字貿易合作的國際協定,締約方為新加坡、新西蘭和智利,該協定旨在促進各締約方的數字經貿合作,推動建立數字經濟相關規范。相比其他貿易協定中的數字貿易安排,DEPA體現了數字貿易全球治理的前沿性。
DEPA體現了目前數字經濟治理的國際趨勢。DEPA借鑒了《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的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允許數據跨邊界自由流動等內容,將WTO暫停電子傳輸關稅的規定永久化。DEPA與《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也有一定重合,均致力于消除對數字產品的歧視性待遇,都設置了類似WTO協定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條款。
DEPA在已有的數字貿易規則基礎上有所突破。它考慮了包括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新興技術在內的軟性合作安排,并將治理范圍從數字貿易擴大到了數字經濟的多個方面。此外,在協定中加入對中小企業的特別安排,對于促進中小企業的合作和發展、縮小數字鴻溝具有重要作用。
DEPA內容涵蓋了商業和貿易便利化、數字產品、數據問題等數字貿易規則的核心議題,其條款更多體現了便利性、開放性而非約束性。DEPA獨特的“模塊式安排”極大提高了新成員參與的靈活性,各國政府可以根據自身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和利益訴求,選擇部分或全部模塊加入協議。
有利求同存異,推進經濟合作
當前,由于各方經濟發展水平和利益訴求差異,實現在WTO框架內達成數字貿易多邊規則的目標相當困難。在此背景下,DEPA協定對促進國家間的數字經濟合作、推動數字貿易多邊規則的構建有著重要意義。
以美國主導的數字貿易規則,側重支持數據自由流動、反對服務器和數據本地化要求;以歐盟為代表的數字貿易規則強調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和消費者保護模式;中國則更強調數字主權。在各方圍繞數字經濟治理和監管存在分歧的情況下,DEPA協定獨特的開放性和靈活性為各方在數字經濟治理領域的“求同存異”提供了可能。
在全球經貿規則制定和經貿規則治理方面,中國長期處于被歐美合圍的狀態之下,而在數字經濟領域的長足發展,讓中國有一定能力在這一領域的全球規則制定中發揮關鍵作用。
在競爭中合作,爭取話語權
在數字經濟合作方面,雖然各國政府在數字治理理念上存在較大分歧,但仍積極推動國際合作,探索構建全球統一框架的可能性,總體呈現“在競爭中合作”的態勢。
應該看到,世界各國的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具有很大差異,尤其是許多發展中國家在數字經濟基礎設施、人才儲備和治理理念等方面較為落后,數字鴻溝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在數字經濟發展大國中,美國起步較早,具有領跑優勢,不僅長期占據數字產業鏈的制高點,而且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積極爭奪主導權,排斥競爭對手。中國、歐盟和日本等緊隨其后,印度、巴西等國則相對落后。
從全球數字經濟競爭格局看,中國申請加入DEPA,大力發展數字經濟,迎接挑戰,對于在數字經濟時代增強自身競爭力、提升自身全球影響力和話語權有著重要意義。(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