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2|瀏覽:381
賀恒揚認為,加強對法定數字貨幣的刑法規制勢在必行。截至2021年底,數字人民幣試點場景已超過808.51萬個,累計交易金額達875.65億元。數字人民幣在確保交易安全性和便捷性、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等方面表現出優勢。它不僅需要先進技術的支撐,更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以適應和規范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流通、使用和監管等活動。
與傳統貨幣相比,數字人民幣除了具有法定貨幣地位外,還具有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數據分析等功能,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貨幣管理的限制。一項妨害數字貨幣管理秩序的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例如,偽造或篡改數字人民幣不僅侵犯了法定貨幣的管理秩序和公共信用,還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計算機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甚至國家安全等法益。然而,現行關于法定貨幣的法律法規存在滯后性。
目前已經出現了利用數字人民幣進行造假、詐騙、洗錢等案件,有些超出了現有刑法對傳統紙質貨幣犯罪的規制范疇,引發了罪與非罪以及不同罪名之間的問題。例如,2021年11月,河南省新密市公安機關打掉了全國首例利用數字人民幣進行洗錢的犯罪團伙,該團伙在境外實施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利用數字人民幣進行洗錢和轉移贓款,涉及數字人民幣與洗錢犯罪的法律關系。這些問題需要刑事法律進行規范和指引。
加強對法定數字貨幣的刑法規制在實踐中是可行的。賀恒揚表示,法定數字貨幣的試點以及網絡支付的經驗為立法規制奠定了基礎。我國的法律解釋體系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等,其中立法解釋可以對法律文本進行明確或補充,擴大法律文本的效力;司法解釋將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規定具體化、明確化。考慮到數字人民幣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對現有貨幣概念和屬性進行了重建和擴展,在立法規制過程中,可以采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立法解釋+司法機關出臺司法解釋”的思路,及時應對和解決數字人民幣全面推行帶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既兼顧刑法的穩定性和發展性,也為打擊犯罪與技術革新的關系提供規范指引。
賀恒揚表示:“建議進一步加強法定數字貨幣的刑法規制。”在保留現有貨幣犯罪體系結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頒布立法解釋或有關決定,將違反國家規定、私自發行數字貨幣、偽造或篡改數字貨幣、破壞數字貨幣數據管理系統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中。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可以聯合出臺具體指導意見,發布指導性案例,明確入罪條件,細化證據標準,規范辦案程序,有效應對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屬性變化,解決現有貨幣犯罪體系規制的困境,為數字人民幣的全面推廣使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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