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6|瀏覽:459
經審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萬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了一個名為“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組織,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沒有任何產品或服務,標榜以純資本運作經營模式,要求加入者購買份額繳納申購款并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人員。組織內部有層級管理制度,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等級,并設有晉升階段。組織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管理,晉升和計酬依據是下線人數和申購份額的累計。
到2013年年底,萬某晉升為傳銷組織的老總,并發展了超過30人的下線團隊。萬某主要通過團隊中的總管、申購總管等人管理下線,聽取匯報和管理日常工作。
2016年7月,該傳銷組織搬至江西省南昌縣蓮塘鎮某住宅小區,萬某將團隊交給丈夫朱某協助管理,并繼續從事傳銷活動。
2019年5月8日,萬某被抓獲歸案。在暫時取保候審期間,萬某勸說犯罪嫌疑人羅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萬某組織、領導了一起以推銷商品和經營活動為名的傳銷組織,要求參與者購買份額等方式加入,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在發展下線人數上作為計酬和返利的依據,誘導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以此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歸案后,萬某基本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勸說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這被認定為自首和立功,同時萬某也自愿認罪認罰,符合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為了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法院做出了以上判決。
聲明:本文來源于中國法院網,轉載此文是為了避免更多的群眾上當受騙。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聯系我們,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