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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傳銷案,對張某青、耿某剛等1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據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某青在臨汾市某區組織、領導了一個傳銷組織,成員包括耿某剛、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經某、陳某、張某、盧某、楊某等60多人,他們加入了銷售北京長壽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長壽一寶”產品的傳銷組織。
這個傳銷組織以找工作、談戀愛、旅游為借口,誘騙他人來到臨汾市堯都區,并要求參與者繳納3850元人民幣購買一套沒有實物的“長壽一寶”產品,以此獲得加入資格,成為該傳銷組織的業務員。購買或推銷一定數量的產品后可以晉升為主任、科長、經理,形成了四層層級關系。
該傳銷組織以發展人員數量為基礎,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并騙取錢財。截止案發日,該傳銷組織已在臨汾市區建立了五個傳銷窩點,發展會員超過60人。
其中,張某青已經晉升為經理級別,耿某剛、經某、于某、李某、楊某、盧某、陳某已經晉升為科長級別,徐某、張某、王某已經晉升為主任級別。耿某剛為扶持經理,直接受張某青領導,徐某、經某、于某、李某、王某為五個傳銷窩點的寢室長,負責管理成員、安排日常生活,組織上課,收取加入費和發放返利款等工作。楊某、盧某、陳某、張某負責授課、租房、收取產品款、協調車站接人等工作。該傳銷組織涉案金額超過80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青、耿某剛、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經某、陳某、張某、盧某、楊某以銷售商品為名,要求參與者購買產品加入,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并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和返利依據,誘騙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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