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各種借區塊鏈技術名義,以發行投資“數字貨幣”“虛擬資產”“各種代幣”等方式實施非法集資的犯罪應運而生。
主要犯罪手法
- 編造、偽造“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發行者身份,通常編造高大上理論,以國家級金融技術研究機構名義,號稱使用區塊鏈技術,打著炒作各類虛擬貨幣旗號(但并非是真正的虛擬貨幣);或為規避國內法律法規所禁止發行使用“虛擬貨幣”等代幣的規定,披上“境外”外衣,將虛擬貨幣偽造成境外合法法定貨幣。
- 用利益誘惑。空投“糖果”誘餌,用注冊即送具有實際價值的虛擬貨幣方式,迅速吸引新用戶。
- 以前期投資獲利者為投資范例,以QQ、微信等新網絡通訊方式擴大發展下線,并虛假承諾“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無風險”等吸引參與人。
- 以獎勵刺激,采取“傳銷”方式發展下線。以推薦用戶發展下線即可分層級獲得虛擬幣的所謂“動態獲利”方式,誘惑公眾投資參與。
- 注冊參與簡單。采用開放式APP,以網絡方式宣傳鼓動加入,這類交易平臺注冊簡單,一般只需要填入手機號無需核實身份即可。
- 利用網絡支付工具收支資金,交易快捷。收款賬戶隱匿性高,資金入賬后,發散性流向多地不同銀行賬戶,流向復雜,難以快速追蹤資金流向。
- 幕后操縱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交易。用異地或境外服務器虛假設立交易平臺,虛增參與交易戶數、交易頻次、交易金額等信息,造成虛假交易繁榮假象,吸引參與人投資。
- 操控價格走勢,設立“老鼠倉”。操控交易量,先使交易價格上漲,吸引大量參與人大量投資參與。爾后,操控交易價格不斷下降,直至價格跌落到遠低于參與人購買價格,以牟取暴利。同時,設置復雜提現門檻,限制參與人提現退出。
- 攜款跑路。在大部分參與人受損退出或識破騙局之后,或直接攜款跑路,或以政府已插手查封立案為名,關閉平臺,將責任推到政府相關部門。
風險識別
- 我國七部委《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已明確禁止發行、買賣、使用“虛擬貨幣”等代幣,不得為各類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開展兌換業務、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中介,銀行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提供賬戶設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承保等。因此,以發行虛擬貨幣、虛擬資產交易的融投資行為,都是非法的。
- 設立交易平臺必須由政府行政部門合法批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設立通常都是非法的,不具有合法資質許可。其經營者無法出示合法的平臺設立和交易批準文件。
文章來源:聊城經偵
熱點:區塊鏈 區塊鏈技術 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交易 貨幣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