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7|瀏覽:293
公告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承擔起社會責任,不得將虛擬貨幣用于產品和服務的定價,不得涉及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不接受虛擬貨幣或將其依托行業自律機制,加強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的風險防范能力;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應依法采取相應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和服務,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要主動運用多種渠道,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提醒關注虛擬貨幣的風險。
互聯網平臺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一旦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進行調查和偵查工作。
公告還特別指出,虛擬貨幣沒有真實的價值支撐,其價格很容易受到操縱,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根據我國司法實踐,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任何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損失將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公告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避免參與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活動,以保護個人財產和權益。同時,要保護個人銀行賬戶,不要將其用于虛擬貨幣賬戶的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以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
公告要求各會員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三家協會將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監督,一旦發現違反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的情況,將根據相關規范對其采取通報、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如果涉嫌違法犯罪,將移交相關線索給公安機關。
公告還強調,應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因此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以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并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來源:北京青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