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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江蘇網10月29日訊,一名花了44萬元購買比特幣挖礦機但沒收到貨的人將此事告上法院,詢問是否可以維權。10月28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審理并判決了這起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案件。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而比特幣挖礦機則是一種帶有專業“挖礦”芯片的電腦設備,一般使用高性能顯卡進行計算工作,因此能耗較大。想要賺取比特幣的人被稱為“礦工”。通過在比特幣挖礦機所使用的開源軟件中解算方程式的特解,礦工能夠獲得一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
去年4月,常某向陳某購買了萊特幣挖礦軟件和比特幣挖礦機,并一共支付了44萬元。陳某向貨主龔某訂購了220臺比特幣挖礦機,并全額付款。根據協議,龔某應直接將貨物發給常某。然而,由于陳某與龔某之間還有未結清的其他債務,龔某選擇將這筆貨款抵扣之前的債務,并拒絕發貨。因此,常某以龔某為被告,陳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龔某退還貨款。
早在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多個部門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表示“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那么,比特幣挖礦機交易是否還受到法律保護呢?
工業園區法院認為,與比特幣本身不同,涉案的比特幣挖礦機是一種用于計算生成比特幣的設備,具有財產屬性。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因此認定這種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然而,由于常某和龔某之間并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法院駁回了常某的訴訟請求。(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