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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其他財產犯罪認定的影響:
對于詐騙罪,被害人受騙交付私鑰后并不構成詐騙既遂。因為詐騙罪的構成要素之一是被害人遭受損失,被害人遭受損失是詐騙罪既遂的標志之一。但是,在法定數字貨幣時代,被害人交付私鑰后依然可以申請掛失找回,在轉賬未完成的情況下受害人并不會遭受損失,因此不能構成詐騙既遂。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只有數字貨幣達到數額巨大才能構成詐騙罪。
對于侵占罪而言,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侵占了他人數額較大的普通財物即可構成侵占罪。但當行為人保管的是私鑰或硬件錢包時,比特幣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具體情況分析。
對于故意毀壞財物,傳統理解是指行為人用物理手段變更或消滅財物的形體,或使財物的效用喪失或減少。然而,無論是比特幣還是法定數字貨幣,它們本身具有非物理性和加密性,無法直接法定數字貨幣由于其加密算法和分布式儲存的特點,在傳統定義和假幣類犯罪規范中無適用空間。
法定數字貨幣使用加密算法和分布式賬本技術,具有不可偽造和不可更改的特點。偽造和變造數字貨幣在網絡技術上是不可實現的。因此,偽造貨幣和變造貨幣罪的適用范圍將非常有限。
綜上所述,隨著法定數字貨幣的普及,貨幣類犯罪的總量有望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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