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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2021年11月13日,鄭某通過微信商定在劉某處購買TRC20-USDT代幣5000個,單價6.26元,總價款31300元。鄭某當天支付了全部款項,并告知了代幣的接收平臺地址。劉某收到款項后表示會立即發放代幣,然而在鄭某多次催促下,劉某沒有履行義務。由于劉某無法發放代幣,于2021年11月15日返還給鄭某1300元,但剩下的30000元一直未支付。為此,鄭某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返還不當得利的30000元,并賠償其利息損失。
法官的說法:雙方進行的是虛擬貨幣交易,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然而在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個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不具備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沒有法定的價值,不能在市場上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造成的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基于此,承辦法官認為,鄭某與劉某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是非法金融活動,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該交易合同無效,自始無效。鄭某因為合同無效而有權要求劉某返還已支付的款項,但由于雙方都有過錯,鄭某自己應該承擔利息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返還鄭某30000元,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民事活動中,“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并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主體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制定權利和義務。然而,這并不意味著虛擬貨幣交易在司法審判中會得到保護。一旦交易涉及到司法,就會面臨公正審判,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虛擬貨幣是一個缺乏正式監管的領域,存在著許多問題和風險,因此需要謹慎警惕各種騙局。
原標題:《【以案說法】買賣“虛擬貨幣”?當心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潛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