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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雙方的委托理財行為違反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而且雷某拒絕向王某結算委托理財的交易結果。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某將此案告上法院,要求判決王某與雷某口頭達成的《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并要求雷某返還理財款79.2萬元。雷某辯稱,從2019年12月份開始,王某分次向他轉賬79.2萬元,委托他炒比特幣。2020年3月開始,比特幣價格暴跌,雷某的賬戶虧損嚴重,但這期間王某接受了損失,并獲得了一些盈利。因此,雙方之間的委托理財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雷某不同意返還79.2萬元。
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雷某在收到王某給予的委托理財款項后,購買了USDT(泰達幣),然后用購買的USDT加5-10倍杠桿的方式全部購買了比特幣。截至2021年4月13日,雷某賬戶中僅剩0.0001個比特幣,合人民幣42.46元。案件中涉及的比特幣和USDT都是虛擬貨幣,不是國家發行的法定貨幣,沒有法律地位和貨幣屬性,也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王某與雷某之間口頭達成的協議涉及比特幣交易操作,違反了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管制政策,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了國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該被視為無效。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雷某向王某返還委托理財款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