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1|瀏覽:264
該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對于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的連續3年(36個月)內,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將按照每戶每年限額144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其次,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在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月起的連續3年(36個月)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文件要求,如果納稅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沒有滿足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的3年要求,仍可以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直到滿3年為止。已經享受過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退役士兵,將不再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是對2019-2021年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延續,其限額和定額扣除標準按照國家上限執行,屬于頂格減免稅費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