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21|瀏覽:351
兩家美國機構于 1 月 16 日宣布,有爭議的交易報告規則不適用于數字資產(即加密貨幣)。
美國國稅局 (IRS) 和財政部表示:
“在財政部和國稅局發布法規之前,企業......不必像必須報告現金收據那樣報告數字資產的收據?!?/p>
美國國稅局和財政部在隨附的公告中表示:
“本公告提供了過渡性指導……并澄清,目前在確定單筆交易(或兩項或多項相關交易)中收到的現金是否符合報告門檻時,不需要將數字資產包括在內。”
這兩個機構表示,他們打算稍后發布適用于接收數字資產的擬議法規。
這將允許公眾根據要求以書面形式和在公開聽證會上提交意見。
早期關于 10,000 美元報告規則的不確定性
該規則要求企業在收到現金后 15 天內在 8300 表格上報告其收到的現金超過 10,000 美元。
目前,規則文本僅提及現金,并未明確提及數字資產。
然而,一項特定的法律——《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此前已更新,將數字資產視為現金。
美國國稅局和財政部承認這一變化,但表示該規定要求在變化生效之前發布新的指導。
該規則此前曾引起投訴,尤其是來自行業組織 CoinCenter 的投訴。
CoinCenter 聲稱,該規則于 1 月初開始適用于加密貨幣交易。
它還擔心這些要求可能適用于無法合規的實體,例如區塊鏈礦工、驗證者和去中心化交易所用戶。
CoinCenter 也在法庭上對這些規則提出了質疑。
然而,由于該訴訟自 2023 年中期以來一直沒有進展,并且今天沒有得到任何一個機構的承認,因此該案件似乎沒有促使這些機構發布最新公告。
推遲的規則僅涉及適用于大額交易的額外報告要求。
一般所得稅規則仍然適用,要求美國加密貨幣投資者和交易者報告數字資產的損益。